新双峰客户端2月1日讯(通讯员 谢斓 王驰)近日,双峰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方应不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双方的争议焦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及赔偿的法律意义是什么?承办法官如何审理此案?且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向某驾车与黄某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向某负主责,黄某香负次要责任。黄某香到医院进行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向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部分费用。黄某香出院后,与向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在赔偿黄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金额上略有分歧。争议焦点为:黄某香以其丈夫身患重病且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为由,主张向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某保险公司认为黄某香丈夫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扶养费。黄某香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明晰,向某对黄某香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黄某香提供的相关住院诊疗证明,证实其丈夫黄某清病情属实,治疗费用高昂,且已丧失劳动力,无其他经济来源,长期需要原告黄某香扶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黄某香主张诉求合理,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被告向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黄某香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目前本案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黄某香作为其丈夫扶养人,系本次事故中的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残疾,其劳动能力相应减损或完全消失,其丈夫生活没有着落。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侵权人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一审:李娟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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